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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4-05 17:23:4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19
 

嘉兴市教育局文件

 

嘉教人2014145

 

 

关于印发《嘉兴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

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港区社发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深入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良好形象,近日,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与每一位教师签订拒绝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开展《处理办法》的知晓签名活动,让每一位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这一师德失范行为,共同维护人民教师这个光荣称谓的尊严、荣誉和形象。

附件:嘉兴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处理办法

                               

    嘉兴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17

 

附件: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等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从业行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师良好形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教师。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在职教师从事以下行为属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其他以获利为目的的补课行为。

第四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本人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处理结果通报情况报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予以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特别严重,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予以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在相应等级内低聘一级岗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二次及以上的在职教师,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五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五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除职务。

(二)浙江省特级教师、嘉兴市名师、嘉兴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县(市、区)级名师、县级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对本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或建议免去有关领导职务,对学校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批复。

(三)免除党政职务的,依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决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各学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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